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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资租赁固定产中途报废如何处理?

编辑:汉川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3-10-08

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,由于各种主、观客因素的,可能会发生提前报废的现象。根据现行制度规定,如果是制造商的责任,承租人可以向其索赔(在购销合同和租赁合同中规定,除支付货款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外,其他条件,如设备的交货、验收、索赔等都由承租人负责或出租人(如果购销合同由出租人签订)将上述权利指定,和委托承租人办理);如果设备投了保,承租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。另外,租赁合同规定即使租赁设备灭失,承租人也不能免除支付租金及赔偿出租人损失的责任。

因此,如果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提前报废的现象,其处理如下:例:某融资租入一条生产线,租期36个月(2001年1月1日-2003年12月31日)租金自1月1日开始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,该生产线在2001年1月1日出租人账上的价值为700000元,租赁公司规定的利率为7%(6个月利率)该生产线的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,期满无残值,租赁期届满时,企业有优惠购买该生产线的选择权,购买价为100元,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。该生产线占企业资产总额的30%以上,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。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。

固定资产报废如何处理?

根据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)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,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。未经申报的损失,不得在税前扣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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